佛山市慈善会“日华慈善基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名称:
佛山市慈善会“日华慈善基金”。
第二条 基金性质:
佛山市慈善会“日华慈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佛山市爱心人士日华(化名)在佛山市慈善会(以下简称“市慈善会”)账户下设立的专项冠名基金。其中市慈善会为运作主体,日华(化名)为监管主体。
第三条 基金宗旨:
发动热心老年人事业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扶贫济困,捐赠财产;将受赠财产主要用于关爱佛山市内失独老人,促进老年人事业发展,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宣传弘扬敬老、爱老美德。
第四条 本基金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本基金接受佛山市慈善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办公地址设在佛山市禅城区市金鱼街49号二座通济楼2楼佛山市慈善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业务范围:
(一)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种关爱佛山市内失独老人的公益慈善活动;
(二)资助佛山养老事业的建设;
(三)资助其他发展老年人事业的公益慈善项目;
(四)本基金以市慈善会的公开办公场所和账号,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定向慈善捐赠;
(五)遵照捐赠人意愿和本基金宗旨,实施各项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六)募集、管理、使用本基金善款。
第三章 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基金来源:
(一)在佛山市慈善会建立设立定向捐款专项;
(二)社会各届热心人士和单位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捐款方式:
(一)现场捐款: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市金鱼街49号二座通济楼2楼
电话:0757-83035554
(二)银行捐款:
户名:佛山市慈善会
账号:2013 0202 0920 0044 77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升平支行
汇款项目注明“日华慈善基金”。
第十条 管理原则:
(一)本基金善款由市慈善会实施善款管理及财务管理。本基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基金善款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管理费用、借贷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违反规定使用。
(三)本基金需要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捐赠款项的,均以市慈善会向社会公开的捐款接收专用账户为准。现场接收的捐赠款项须由市慈善会负责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开清点并上缴市慈善会财务管理部或者存入市慈善会捐款接收专用账户。
(四)本基金定期通过市慈善会网站及其他媒体渠道,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善款收入及支出明细。
(五)本基金善款的使用计划及本基金开展活动、举办项目的相关方案由市慈善会按规定程序审批。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慈善会负责,市慈善会拥有对活动方案、资助项目、受益人员名单与资助金额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一条 资助对象:
佛山市范围内符合《佛山市慈善会定向捐赠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关爱失独老人或促进老年人事业发展的公益慈善项目。
本细则所指的项目受助对象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群
第十二条 资助条件:
符合《佛山市慈善会定向捐赠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公益慈善项目。
第十三条 资助标准:
对于符合资助条件并通过审批的公益项目,本基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项目5万元至10万元的资助金。具体资助金额由市慈善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基金结余情况提出,由市慈善会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需按照《佛山市慈善会定向捐赠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提交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必须有原件提供审核;同时,复印件必须交市慈善会存档,不予退还申请项目组织;证件原件经查验后当场归还申请项目组织。申请项目组织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凡确认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慈善会取消其资助资格,依法追回发放的资助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符合上述资助条件的项目组织可在每年9-12月直接持相关材料到市慈善会提出申请,初审通过后30天内由市慈善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确定。经评审委员会终审同意资助的,由市慈善会将受资助项目的相关信息在其官网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市慈善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同意资助的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申请项目组织;不同意资助的,在终审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项目组织并退还申请资料。
原则上每组织每年只资助一次,相同条件的不再重复资助。市慈善会可视情况决定一次性资助或分期资助。在申请过程中或在审批通过后尚未发放资金时该组织或项目已不具备原有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助。
第十六条 罚则
(一)申请项目组织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资助金的,依法追回其冒领的资助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人员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擅自改变资助金发放数额,或者贪污、挪用资助金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相应惩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基金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发起方日华(化名)提出终止协议,出具清算报告,经专项审计后,报市慈善会核准并办理清算手续。
第十八条 本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由市慈善会统一用于与本基金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宗旨意向相近似的公益慈善活动,或者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冠名基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佛山市慈善会。
第二十条 本管理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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