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益合伙人计划佛山市慈善会定向捐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佛山市慈善事业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探索募用分离的有效途径,佛山市慈善会在2015年启动“创益合伙人计划”公益创投活动,为使创益合伙人计划佛山市慈善会定向捐赠项目管理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佛山市慈善会章程》和《佛山市慈善会定向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定向捐赠项目是指本会利用自身和外部资源,定向捐赠给其他社会机构开展符合“创益合伙人计划”公益创投活动规定的公益慈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机构是指依法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包括基金会、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本会定向捐赠项目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以项目实施的效果确定定向捐赠项目。综合考虑社会性、公益性以及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确定定向捐赠项目。
(二)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评定定向捐赠项目。由本会组织评审,对定向捐赠项目进行评定,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以项目评估的结果拨付定向捐赠资金。根据协议签订的内容并结合对项目实施情况的阶段性评估结果拨付定向捐赠资金。
第五条 本会每年度制定定向捐赠项目计划,审核审定定向捐赠项目,落实预算安排,做好定向捐赠资金拨付工作,对获得定向捐赠的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定向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和安全。
第二章 条件、范围和捐赠标准
第七条 定向捐赠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以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和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本会章程的公益慈善项目。
第八条 机构资质
申报定向捐赠项目的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能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三)具有完成申请项目所必备的人力资源;
(四)具有完成申请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资金筹措和统筹协调能力;
(五)具有相关的社会工作服务经验的机构优先;
(六)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异常名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申报项目要求
申报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佛山市慈善会章程》规定;
(二)申报项目的服务范围要立足本市实际,服务本地,并对当地社会需求和社会问题有准确的把握;
(三)申报项目对于服务对象或社会问题具有可持续性的解决方案;
(四)具备可推广性和可复制性。
第十条 申报机构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周期和捐赠标准
单个项目的服务周期和捐赠金额按项目服务内容及实际申报情况而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佛山市慈善会定向捐赠项目申请表》;
(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和机构资质证明材料(根据申报主体条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四)可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相关证明;
(五)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核实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七)拟派本项目的人员情况表;
(八)承诺函(具体内容由本会确定);
(九)本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纸质申请表一式3份,其他附件一式1份,加盖公章,并将盖章后的申报资料电子版一并提交。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机构分别提交申报资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二)本会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根据评审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优化,并报送至本会审批。如有必要,本会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三)审批通过的项目由本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天。公示期内如出现异议,本会将组织人员核查;如无出现异议,本会与申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捐赠项目须严格按照协议中所约定的服务周期和服务内容开展,配置符合资质的项目人员,根据项目预算,按时保质完成服务项目,严禁服务转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申请
审批通过的项目受赠机构参照《创益合伙人计划财务管理规范指引》填写《佛山市慈善会定向捐赠项目申请表项目预算明细》,由本会组织审核,核定通过后方可与本会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受赠机构须对项目资金的申请、使用、结余情况负责。受赠机构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由机构财务人员统一管理项目资金,设立项目单独核算会计科目,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内容,分类管理项目经费,积极配合后续的追踪、跟进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经费划拨
项目资金按5:3:2比例分三期拨付。其中,签订合作协议后,划拨捐赠总额的50%;项目通过中期评估的,划拨捐赠总额的30%;项目通过末期评估及通过财务审计(如有),并完成结项手续后,划拨捐赠总额的20%。特殊情况下,本会将根据项目运行实际情况进行一次性拨付或多期拨付项目资金。
受赠机构未能按要求提供项目审查资料,未能按照协议中所约定的服务周期和服务内容完成项目,或中期评估不通过的,本会保留收回已拨付剩余资金并终止项目的权利;末期评估不通过的,第三期捐赠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七条 经费检查
由本会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受资助的项目进行中期及末期评估,受赠机构根据评估办法和要求提交相关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财务报告、活动记录、宣传资料、个案记录(如有)等材料,真实反映项目的执行内容和成效。检查结果将纳入项目评估成绩。
第十八条 结余经费管理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终止后,未按照项目预算支出的已到账项目资金。项目结束或终止后,经审查存在结余经费的项目,若通过末期评估,且项目指标完成率和资金使用率在95%以上的,结余经费无须退回;未达到上述条件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将剩余资金使用完毕或原路退回至本会。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本会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执行机构负责对项目整体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督导与培训、受理与项目执行有关的问题反映和举报、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监督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和评估及提炼项目成效等,并及时向本会报告。
第二十条 受赠机构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佛山市慈善会章程》以及项目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开展慈善项目,积极配合本会推进和落实与慈善项目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变更
在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项目名称、项目总目标和项目受益人群不变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项目受阻、项目变更等特殊情况的,受赠机构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递交书面申请,由第三方机构审批后提交至本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但项目周期内变更调整不得超过3次。变更内容及相应变更次数将作为项目评估参考指标之一。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弃项目资助或项目终止的受赠机构,两年内不得参加创益合伙人计划佛山市慈善会定向捐赠项目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估
创益合伙人计划佛山市慈善会定向捐赠项目由本会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业评估团队开展。原则上,在项目周期内须进行1次中期评估和1次末期评估。
通过评估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划拨相应的项目捐赠资金;未能通过评估的项目,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该项目或责令项目受赠机构整改,并保留收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被责令整改的受赠机构须按照本会提出的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终止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项目作终止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划拨项目捐赠资金,对受赠机构未能完成项目指标但已支付的费用,我会有权要求其退回该部分经费。情节特别严重的,本会有权要求退回全部已划拨资金的权利,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除受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外,受赠机构在签订合作协议后的两个月内未开展项目,且未向本会提交项目延期申请的;在申请延期后无充分理由再次未能按时完成的;
(二)项目评估不通过,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项目执行期内,受赠机构无正当理由提出项目终止的;
(四)项目执行期内,受赠机构把部分或整体服务内容外包给第三方执行机构或受赠机构向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进行采购的;
(五)项目执行过程中,受赠机构出现对本会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项
项目协议期满结项的,受赠机构在完成协议约定的内容后,须按照我会要求在结项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结项资料,经审查后若有经费结余的,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非协议期满终止的,受赠机构统计自项目开始至终止之日已完成的相关指标,并按照本会要求提交项目结项资料。
第二十五条 激励机制
为提升受赠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扩大“创益合伙人计划”的社会影响力,本会将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开展“优秀项目”评选工作,获评项目将有机会被推荐参与我市相关评选活动,并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一)项目定位明确、运作规范,具备完整的工作方案、规范的管理制度、科学的运作模式、齐备的档案资料;
(二)项目服务效果明显、社会需求大、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具有可复制性和积极的示范效应;
(三)积极撬动社会资金,链接社会资源,积极提高项目资金自筹比例;
(四)社会影响力广,通过各种媒体对项目进行宣传推介,扩大“创益合伙人计划”的社会效应,营造全民公益慈善氛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宣传
受赠机构须在定向捐赠项目的所有活动、宣传资料、自媒体宣传平台内容等相关的传播推广物料上,注明佛山市慈善会为定向捐赠单位,并使用佛山市慈善会会徽等配套宣传标识。
第二十七条 资金募集
受赠机构对本会定向捐赠的项目向社会募集资金须征得本会同意并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备案,接受监管,不得利用本会名义对非本会定向捐赠项目向社会募集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慈善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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